梅女士为了孩子能落户北京,花费70余万元与北京房山的高先生签订“结婚落户协议”,但这一计划以失败告终,现梅女士将高先生及中间人李某诉至法院,索要之前的“落户费”70余万元。近日,房山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两名被告返还梅女士70余万元。
原告梅女士起诉称,自己通过中间人李某介绍,与高先生签订《结婚落户协议》,约定通过结婚的方式,由高先生代办孩子的户口落入北京,待自己子女落户北京并取得北京户口后,高先生无条件与自己办理离婚手续。自己支付高先生和中间人李某相关费用共计70余万元。
同时,梅女士认为,自己与高先生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因自己与高先生签订的《结婚落户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法律应属无效。
被告高先生、李某称,自己没有拿到那么多钱,具体钱款需再确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梅女士委托中间人李某认识了高先生,并与高先生签订《结婚落户协议》。梅女士与高先生约定,由高先生代办梅女士子女落户北京事宜。协议签订当日,梅女士与高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梅女士先后向中间人李某转账70余万元。而高先生也获取了10余万元“好处费”。
法院判决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常而言,对于危害国家利益、违反道德等行为一般被认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本质而言,本案涉及梅女士与高先生、李某合同效力的问题。
首先,关于梅女士与高先生之间的合同关系。梅女士为了取得北京市户口,与高先生签订合同,约定二人通过结婚的方式将梅女士子女的户籍迁入北京,双方在结婚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为达到落户北京的目的,因此合同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如法院确认该合同的效力,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其他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今后将有可能通过类似的方式帮助他人落户,以获取高额回报,这不利于户籍的公平取得及规范管理,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梅女士与高先生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其次,关于梅女士与李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梅女士委托李某寻找结婚对象以实现子女落户北京的目的,李某在明知梅女士与高先生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情况下,仍介绍高先生与梅女士登记结婚并收取了梅女士的费用,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李某、高先生返还梅女士7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但高先生和李某庭后表示没钱返还给梅女士。
法官讲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被社会大众普遍遵从和认同。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仅会使自身人身和财产利益遭受损失,同时也严重冲击和破坏了社会核心价值观和公众对美好价值的追求。
本案中,梅女士以婚姻作为工具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仅不能达到落户北京的目的,而且遭受了时间成本、利息损失,也面临着不确定的人身风险和钱款被转移无法执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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