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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赵敬国律师团队递交一批投资者诉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泰化学面临索赔的主要原因是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次索赔中泰化学及控股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目前中泰化学尚在诉讼时效内,尚未发起索赔的受损投资者,仍可进行索赔登记。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1年4月10日-2024年3月1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3月2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
回顾本案,2024年3月20日中泰化学披露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4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4年5月17日,中泰化学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2024〕5号〔2024〕6号)。经查明,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1年4月10日-2024年3月1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3月2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赵敬国律师团队代理部分投资者诉中泰化学案件已递交立案,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ST中泰(维权):于2021年4月10日-2024年3月19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3月2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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