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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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零花钱,明知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是非法行为仍为之,2017年5月8日,在校学生张某某、贾某某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第1张图片-无双博客

张某某、贾某某均系在校大学生。2015年6月左右,经同学介绍认识了胡某等人,胡某要求张某某、贾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借记卡,并许诺每办成功一张借记卡,可以获得70-100元左右的报酬。张某某、贾某某因想挣零花钱,明知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借记卡是非法行为,仍然答应了胡某的要求。2016年1月至4月间,张某某、贾某某通过乔装打扮、牢记冒用的身份证号码、地址信息等,在胡某的带领下多次到北京及周边城市的银行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借记卡,目前查明的涉案借记卡有十多张,而张某某、贾某某所持的身份证均系他人丢失、被盗的身份证。

2016年4月8日,张某某、贾某某等三人再次手持他人身份证到北京银行怀柔支行办理银行借记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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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说法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本案中,张某某、贾某某违背身份证所有人本人意愿办理银行借记卡,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检察官提示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张某某、贾某某等人明知所行之事违法而冒风险追求赚“快钱”,最终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银行部门也应当加强审核和监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居民身份证件被盗用情况的发生。

标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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